司法服务后冬奥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 —— 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综述
8月10日,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召开。本次交流会以“法治护航后冬奥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与会代表围绕冰雪运动司法裁判、司法服务保障冰雪产业发展、冰雪运动知识产权、体育法贯彻实施等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冰雪运动司法裁判有关问题
关于滑雪侵权案件的类别及争议焦点。与会代表立足滑雪伤害事故司法实践,根据滑雪者直接受伤的原因,将滑雪伤害案件分为滑雪者碰撞案件、滑雪者在下坡时受伤的案件及滑雪者因使用滑雪升降机、拖车或滑雪装备受伤的案件等。滑雪者碰撞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滑雪者的过错,通常涉及被告滑雪者由于鲁莽或失去控制而与原告滑雪者发生碰撞,鲁莽的滑雪者因违反“选择安全线路原则”“超越原则”承担责任,但原告滑雪者如果有过错,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比例。如果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并可以向另一名被告滑雪者追偿。滑雪者摔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滑雪者有无过错、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滑雪者在下坡时所受的伤害,大多由于滑雪者自己缺乏判断力、对能力的不正确评估、无法控制过快速度、无法转弯、失去平衡或恐慌造成,裁判时应首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如果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比例。场地伤害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滑雪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者有过错,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比例。
关于滑雪规则的适用。实践中,滑雪者是否遵守滑雪规则与是否构成侵权紧密关联。有代表认为,滑雪规则在性质上属于运动规则,在内容上划定了善良滑雪者注意义务的范围,在裁判中发挥“软法”作用,辅助法官对滑雪者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错或一般过失进行判断,是查明事实、认定过错的客观标准之一。可将滑雪规则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中,明确滑雪规范的名称和出处,增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有代表认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滑雪运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要明确“固有风险”的内涵,即在不改变滑雪基本性质的情况下无法消除的风险,包括天气变化、雪道表面与内部情况、陡坡与地形变化、自身能力不足、危险动作引发撞伤等。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责任,且不排除滑雪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理解。有代表认为,滑雪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确保提供安全的滑雪场地及配套设施,及时履行警示、告知义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导人员,对客户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有效识别、阻止,以及提供及时救助,这可从救护的积极性、救护时间的长短、救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考察。在认定滑雪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同时考虑法定标准、行业标准、理性管理人标准、收益情况以及滑雪者自身情况等。
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有代表认为,对于滑雪者之间造成的侵权,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滑雪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滑雪运动侵权纠纷具有特殊性,存在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二、司法服务保障冰雪产业发展及冰雪运动多元解纷机制
关于冰雪产业法治建设。有代表认为,保障大众冰雪运动参与权能够促进冰雪运动产业发展,可从推进冰雪运动产业专门立法、完善以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建设、建立“冰雪运动体育组织+冰雪体育仲裁机构”解纷机制三个方面展开冰雪运动产业的法治建设和法治保障。可采用包容审慎理念对冰雪运动企业进行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对冰雪运动企业的准入资质和轻微违法实行包容监管,对涉及场所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事项实行审慎监管。
关于冰雪产业风险防控。有代表认为,通过风险预防可实现侵权法上的“帕累托最优”,建议创造激励结构、完善剩余责任分配、引用多中心共同治理模式进行冰雪产业法益保护。有作者认为,冰雪运动教学活动是冰雪产业的关键一环,滑雪场“黑导”教学不仅会增加滑雪运动的风险,也会扰乱滑雪市场管理秩序,建议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范,强化教练资格认证标准化进程,规范滑雪教学市场秩序。
关于冰雪运动多元解纷机制。有代表认为,冰类体育运动纠纷特点与诉前调解机制相契合,体育仲裁、行业解纷和司法介入等经验为冰类体育运动纠纷诉前调解提供了参考借鉴,可打造“冰场、法院、专家”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优化诉前调解机制。可通过强化专业法庭建设提升解纷效能、强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专业功能、强化“府院联动+司法联动”凝聚多元合力等方式来完善冰雪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化解纷合力。完善冰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制度,结合体育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借鉴车险中的交强险、三者险等险种,在基础保障的框架下细化保险类型以增强保障作用。
三、冰雪运动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关于赛事转播权。有代表认为,体育赛事画面、声音等视听信息本质上属于商业数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体育赛事画面、声音等数据信息的非法采集和传播行为可以认定为对赛事数据的侵权行为。赛事节目盗播行为,不仅侵犯了赛事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侵犯了赛事组织者对原生数据采集、传播和收益的权利,因此赛事组织者可以依据数据权益对盗播方主张权利。
关于体育赛事赞助权益。有代表认为,关于第三人侵犯体育赛事赞助权益案件,应认定赞助方和被赞助方都属于体育法第五十二条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关于赛事标志式赞助权益的保护,一是赞助方使用已注册商标、专利的赛事标志进行宣传的,被赞助方受商标法和专利法保护,赞助方可依据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二是赞助方使用未注册的知名赛事标志进行宣传的,使用的赛事标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事实公示效果的,可依据体育法第五十二条对被赞助方和赞助方进行保护。三是赞助方使用普通的体育赛事活动标志进行宣传的,因第三人的使用不会发生“混淆”导致其收益增加,所以不构成侵权。关于赛事活动本身式赞助权益保护,赛事活动现场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可依据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保护赞助方和被赞助方权益。关于赛事活动节目式赞助权益的保护,使用公共信号机构制作的连续活动画面的,不构成作品,被赞助方受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保护;加入了慢动作回放、解说员讲解的视频构成作品,被赞助方受著作权法第三条保护;使用由广播公司简单播放构成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的,属于录音录像,被赞助方受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保护。
关于体育动作专利权。体育动作不应受到专利权保护,主要理由为:难以证明体育运动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体育动作授予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冲突,体育运动的竞争性与专利权的垄断性相互对立,新的体育技术动作得到保护或排他性,将对其他参赛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四、体育法贯彻实施问题研究
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规制。有代表建议扩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将符合“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条件的体育项目界定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执法保障机制,定期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执法目录,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体育执法领域委托行政执法很有必要,建议设立委托执法事项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关于体育文化与体育法治的有机融合。体育文化与体育法治是一脉相承的,体育文化是体育法治治理的支撑和指引,体育法治保障和规范了体育文化的继承创新。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探索公益诉讼引入机制和体育文化赋能机制等举措实现体育文化和体育法治的融合转化。
关于体育仲裁制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冰雪运动矛盾纠纷是可行且有效的,要妥善处理好体育仲裁与冰雪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司法审查之间的衔接,完善中国特色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可在体育仲裁委员会下设冰雪体育仲裁庭,专门受理有关冰雪产业的体育纠纷,由专业运动员、行业协会成员等组成专业的仲裁团队,对体育伤害事故进行速裁。
(整理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 珊 王 晶)